龙泉驿新闻:网店找人“刷单”遭“违约” 判决:35万元被没收(2)

发布时间:2017-11-14 09:3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网店找人“刷单”遭“违约” 判决:35万元被没收(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经过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刷单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而是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有关费用,再由被告雇请刷手,购买原告经营网店的商品,以...

  经过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刷单”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而是原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有关费用,再由被告雇请刷手,购买原告经营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提高原告经营网店的销量或信誉的目的。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商品,这样选择通过“刷单”等不诚信的经营手段虚假提高自己销量、信誉的商家则会因此受益,而恪守公平、诚信、自愿、守信等公开市场准则的商家则会因此受到市场无情挤压,反而没有了生存的空间。久而久之,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除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严重扰乱了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

  法院还提到,“刷单”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刷单”产生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刷单”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信誉,必然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等的合理知情权。

  判决:没收35万元归国家所有

  顺德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单,并向被告支付刷单货款,应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有关委托刷单的相关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原告依该所谓“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应属不法给付。该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因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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