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曾转让过房产的,可以申领租赁补贴吗?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六、哪些情况不能申请?
1、财政供养人员;
2、经商办企业人员(有工商登记的);
3、家庭拥有车辆购买价值超过8万元的;
4、享受拆迁安置房人均面积超过16平米的;
5、享受拆迁安置费(或征收补偿款)费用总和超过购买一套70平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不满3年的;(具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普通商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6、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七、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为1年。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自补贴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起开始发放,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资金账户,每三个月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