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法法衔接20讲】之三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2)

发布时间:2018-11-14 18:5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法法衔接20讲】之三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留置等措施;调查的对象是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6类人员。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包括两类案件: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人民检察院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法衔接20讲】之三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2)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