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无证无照经营要如何查处?成都出台全国首个实施意见(3)

发布时间:2018-04-27 20:4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无证无照经营要如何查处?成都出台全国首个实施意见(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新法坚持放管结合,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包容性监管,将原《取缔办法》中对查封、扣押的设备、工具、财物等可以予以没收和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新法坚持‘放管结合’,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包容性监管,将原《取缔办法》中对查封、扣押的设备、工具、财物等可以予以没收和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的规定都取消了,为创业者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黄维新表示,《实施意见》明确,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将成为主要监管方式,目的是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经营行为。但是对于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原《取缔办法》不区分无证无照,根据情节罚款分为2万元、20万元、50万元三个档次。新规进行了区分,从事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引入信用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不要以为罚款额度小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成本’就小了,新规引入了信用监管,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市场主体,查处部门负责记入信用记录”,黄维新表示,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无证经营的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相关信息将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获得荣誉、资质评定、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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